70亿超级大案细节曝光券商营业部老
2024/9/18 来源: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:次日前,四川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措施显示,原银泰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刘某杰存在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、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,在西南证券、银泰证券任职期间,累计交易金额近70亿元,被监管处以3年证券市场禁入、罚没合计万的监管处罚措施。
借二姨账户炒股当事人:刘佳杰,男,年1月出生。
经查明,刘佳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一、刘佳杰为证券从业人员
刘佳杰于年7月至年月期间,先后在华西证券成都东大街营业部、西南证券成都石灰街营业部、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工作或任职。年1月任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总经理。年7月1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。年1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。
二、刘佳杰借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
(一)刘佳杰借“张某珍”西南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
张某珍系刘佳杰二姨。
年6月16日,“张某珍”在西南证券开通第一个账户,系刘佳杰实际使用,开户资料显示“授权刘佳杰办理一切业务”。
随后,年1月至年10月,刘佳杰控制使用“张某珍”西南证券账户1买卖股票,累计委托下单笔,股票成交金额为万元。
年1月至年10月,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盈利1.34万元(已扣税费)
(二)刘佳杰借“张某珍”西南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
年4月9日,刘佳杰又用“张某珍”的名义在西南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营业部开通了第二个账户。
年6月至年11月,刘佳杰以自办或代他人办理的形式现金存入合计17万元,年6月至年11月,该账户由刘佳杰代办形式取款99.4万(另现金支取或POS消费万)。
年6月至年10月,刘佳杰控制使用“张某珍”西南证券账户买卖股票,累计委托下单7,笔,成交金额合计9,万元。
年6月至年10月,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盈利.9万元。
(三)刘佳杰借“张某珍”银泰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
年5月至年月,刘佳杰控制使用“张某珍”银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,累计委托下单5,笔,成交金额合计30,万元。
年5月至年月,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累计亏损4.03万元(已扣税费)。
(四)刘佳杰借“张某珍”银泰证券两融账户违法买卖股票
“张某珍”银泰证券两融账户于年月5日开立于银泰证券顺城大街营业部,资金账号3590000,下挂股东账号为E、。
年1月至年月,刘佳杰控制使用“张某珍”两融账户买卖股票,累计委托下单笔,成交金额1,万元。
年1月至年月,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累计亏损5.3万元(已扣税费)。刘佳杰通过“黄某翔”银行账户获取该账户佣金提成0.15万元。
综上,刘佳杰实际控制和使用个“张某珍”西南证券账户、“张某珍”银泰证券账户及两融账户买卖股票,交易金额累计4,38万元,交易亏损累计63.0万元。刘佳杰通过“黄某翔”银行账户获取“张某珍”银泰证券账户佣金提成共4.01万元。
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(一)刘佳杰实际操作“许某”“李某平”等6个账户
涉案期间,“许某”“李某平”“联投韬略”“张某珍”银泰证券账户委托下单MAC地址和IP地址中均存在大量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现场交易设备地址;“许某”“李某平”“联投韬略”“金管家1号”“金管家3号”“张某珍”“曹某”银泰证券账户的委托下单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存在大量重合,重合地址中存在大量刘佳杰母亲张某华提供的0-10-7A-13-0A-60地址,委托下单记录中存在大量由刘佳杰实际使用的手机尾号、尾号、尾号、尾号下单记录的下单记录。“许某”“李某平”“曹某”“张某珍”银泰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多个不同时段存在股票交易品种趋同性。因此,涉案期间,刘佳杰实际操作“许某”“李某平”“曹某”“联投韬略”“金管家1号”“金管家3号”证券账户。
(二)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
年月至年月,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“许某”银泰证券账户,累计委托下单笔数为43,笔,累计成交金额,万元。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“许某”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.76万元。
年8月至年月,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“李某平”银泰证券账户,累计委托下单1,笔,账户累计成交金额31,54万元。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“李某平”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6.88万元。
年5月至年月,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“曹某”银泰证券证券账户,累计委托下单笔,累计成交金额1,4万元。未发现刘佳杰通过该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。
年11月至年1月,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“联投韬略”“金管家1号”“金管家3号”3个私募基金在银泰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,共委托交易5,笔,成交金额合计38,83万元。未发现刘佳杰通过3个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。
综上,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所得.64万元。
以上事实,有任职证明、情况说明、询问笔录、证券账户开户信息、证券账户交易流水、下单资料及银行账户资料、佣金提成明细等证据在案证明。
综上,刘佳杰借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年《证券法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,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年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。
自称患有严重精神病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,刘佳杰一方提出了申辩意见:
1、刘佳杰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时间为年7月1日,且年6月刘佳杰刚参工收入较低不可能存在大额资金用于投资股票,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之前,刘佳杰不具备违法主体资格。
、刘佳杰与张某华(其母亲)、张某珍长期存在资金往来,不能以此认定相关资金进入股市。
3、另外,刘佳杰称并没有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,“许某”“李某平”“曹某”“联投韬略”“金管家1号”“金管家3号”这六个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是李某,只因为李某系母亲的多年好友,常到家做客,所以经常在母亲电脑上下单操作上述6个账户。因此上述6个账户交易地址与“张某珍”账户交易地址0-10-7A-13-0A-60重合具有必然性。
4、刘佳杰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。
证监局认为,当事人的病情不影响本案违法性质的认定。
刘佳杰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,时任营业部总经理,借他人名义持有、买卖股票、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,属于年《证券法》明令禁止的行为,其交易金额巨大,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,情节严重。
本案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