浪涌保护器选型SPD不同级别的选型

2024/9/30 来源: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:

一级浪涌保护器(1)国标GB-第4.2.1第8条: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。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.5kV。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,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.5kA。

(2)国标GB-第4.3.8第4条: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,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、配电柜处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。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.5kV。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,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.5kA。

二级浪涌保护器(1)国标GB-第4.5.4第3条: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,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.5kV,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。

(2)国标GB-第6.4.5第2条:靠近需要保护的设备处,即LPZ2或更高区的界面处,当需要安装电涌保护器时,对电气系统宜选用II级或I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。

多级别浪涌保护器(1)国标GB-第5.4.3的第3条规定:进入建筑物的交流供电线路,在线路的总配电箱等LPZ0A或LPZ0B与LPZ1区交界处,应设置I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或II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作为第一级保护,在配电线路分配电箱、电子设备机房配电箱等后续防护区交界处,可设置II类或III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作为后级保护;特殊重要的电子信息设备电源端口可安装II类或III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作为精细保护。使用直流电源的信息设备,视其工作电压要求,宜安装适配的直流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。

(2)GB-第5.4.3.10:在一条线路上设置多级浪涌保护器时,应考虑他们之间的能量协调配合。第5.4.3.6规定:当电压开关型浪涌保护器至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m,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小于5m时,在两级浪涌保护器之间应加装退耦装置。当浪涌保护器具有能量自动配合功能时,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受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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